“智恒安ZF SAFETY SAFE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804297号“智恒安ZF SAFETY

    SAFE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243号

       

      申请人:上海智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广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4297号“智恒安ZF SAFETY SAFE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00180号“赛弗提SAFETY及图”商标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45976号“AB Safet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07468号“Safety Com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