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6860104号“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1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特爱优儿童有限公司(原商标注册人:吉欧菲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润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6860104号“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52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商标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 游戏用球;运动球类;锻炼身体肌肉器械;射箭用具;滑板;游泳池(娱乐用品);竞技手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在 游戏用球;运动球类;锻炼身体肌肉器械;射箭用具;滑板;游泳池(娱乐用品);竞技手套”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复审商标的转让证明及光盘作为主要证据,光盘内含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玩具反斗城”的资料;
      2、产品海报、官网资料、实体店铺图片、产品及周边产品的图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9的宣传单为光盘内容,证据9的印刷册首页及官网资料为纸件):
      3、百度百科关于“玩具反斗城”的资料;
      4、国家图书馆关于“玩具反斗城”的检索资料;
      5、相关杂志及网络媒体报道资料;
      6、建立第一家专营店的时间表;
      7、参展资料;
      8、相关公司介绍资料;
      9、部分年份财政报表;
      10、部分年份海外销售额报表;
      11、宣传单及印刷册首页;
      12、官网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吉欧菲瑞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在第28类游戏用球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8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0年8月20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9年6月27日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是否在“游戏用球;运动球类;锻炼身体肌肉器械;射箭用具;滑板;游泳池(娱乐用品);竞技手套”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为网络资料,且并未显示真实有效的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6、7、9、10、11、12为自制证据,且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并不在指定期限内,亦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8并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5虽然对“玩具反斗城”进行了一定的宣传报道,但内容多介绍其主营商品品牌及系列,且由百度百科及官网资料亦可得知,申请人在其玩具商城中多销售其他品牌玩具,如“费雪”、“伟易达”等品牌。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在“游戏用球;运动球类;锻炼身体肌肉器械;射箭用具;滑板;游泳池(娱乐用品);竞技手套”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游戏用球;运动球类;锻炼身体肌肉器械;射箭用具;滑板;游泳池(娱乐用品);竞技手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