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32784号“TITI 跑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51号
申请人:北京长宇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2784号“TITI 跑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3983号“T.IT交易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82968号“T.IT产业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78215号“T.IT科贸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07147号“T.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922930号“T.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721668号“TITI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536957号“T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构成、视觉效果、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七截图、版权证书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以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对引证商标六、七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TiTi跑腿”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以“TIT”为首词汇,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汽车运输、安排游艇旅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导游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