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44123号“i尚花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47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中影美居电影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4123号“i尚花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12987号“i尚花田电影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3、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I尚花田电影小镇”使用证据、引证商标一被提出异议申请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明显恶意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娱乐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夜总会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i尚花田”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i尚花田”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之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