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1394595号“LENBON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58号
申请人:嘉兴润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崇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8日对第21394595号“LENBON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系争商标同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引证商标一、二近似,被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影响力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系争商标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性,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系争商标应当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财务类、企业品牌荣誉;
3、商标注册证及商标释义作品登记证书及图样;
4、专卖店活动照片、门头照片、各部门商标使用痕迹、产品照片、商务合同发票收据;
5、1843658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记信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答辩人自行设计的,具有独特的含义,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商标权利,没有抢注引证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其经过答辩人的长期广泛和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得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证商标等不构成近似,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理应被合作注册。争议商标与第17228467号商标指定商品并不类似,缺乏认定商标近似基础。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答辩人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答辩人这种违背诚实信用的基础原则,明知他人的存在,却恶意模仿、盗用申请人的品牌和商标的行为,是对《商标法》、《民法总则》等法律的蔑视,有违公平原则至整个市场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9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铝;耐磨金属;金属片和金属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理由中提及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但并未明确其在先商标注册号,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