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9359315号“fivera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64号
申请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宸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五羊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对第19359315号“fivera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793087号“Five Rams及图”商标、第954364号“Five Rams及图”商标、第548204号“五羊牌”商标、第793088号“五羊及图”商标、第954362号“五羊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占引证商标品牌,淡化引证商标显著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 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five rams”及“五羊”商标注册信息、“五羊”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五羊”产品销售情况;2、荣誉证书;3、广告宣传、销售发票;4、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中国知名的母婴护理品牌,广州老字号,自企业成立以来,创立了“五羊”、“五羊行”、“五羊宝”、“FIVERAMS”等多个知名自主品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主创意设计,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特征,易于识别。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损害申请人合法权利。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前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藕粉、烹饪用酶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0类雪糕、食用冰、冰淇淋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五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fiveram”组成,其易使相关消费者理解为由“five”(可译为“五个”)及“ram”(可译为“公羊”)两个英文单词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部分文字“Five Rams”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且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显著认读部分文字“五羊”在含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申请人“五羊牌”冰淇淋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已取得一定知名度,“Five Rams”为其对应的英文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可用作雪糕、冰淇淋的原料,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雪糕、冰淇淋等商品具有较强关联性。同时考虑双方申请人同处一地,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且已充分考虑了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素,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