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751931号“康盛THOMSON MEDICAL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03号
申请人:康生医疗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51931号“康盛THOMSON MEDICAL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第5165186号“盛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相类似的“饮食营养指导”服务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申请人字号一致,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0387028号“盛康SEK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86765号“盛康SEK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339199号“盛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930960号“盛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616474号“盛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第5679523号“THOM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正在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先案例、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公证认证件原件等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冲突的“饮食营养指导”服务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鉴于引证商标七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因此,我局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康盛”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盛康”文字构成相同,仅汉字排列顺序不同,且申请商标并未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有效区分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含有“GROUP”,可译为“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