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盛THOMSON MEDICAL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751932号“康盛THOMSON MEDICAL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04号

       

      申请人:康生医疗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51932号“康盛THOMSON MEDICAL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申请人字号一致,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83207号“Thom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95350号“THOM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00272号“THOM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47749号“THOMSON NET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716369号“康盛地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658940号“盛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507056号“盛康光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92688号“康盛时代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765316号“康盛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五至七分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上述引证商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先案例等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五至七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至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康盛”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八、九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且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八、九有效区分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安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九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含有“GROUP”,可译为“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