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90883号“Cha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34号
申请人:海尔电器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0883号“Cha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551295号“CHA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22804号“Cha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716002号“混沌cha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haos”为纯英文商标,可译为:混乱等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英文部分均包含英文“chaos”,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服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