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wan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92528号“Wawani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16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2528号“Wawan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34375602号“WAWAR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80261号“WAWAR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92066号“WWAR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393712号“WAWAR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