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015846号“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43号

       

      申请人:长春市咏威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5846号“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90211号“王及图”商标、第16596332号“王及图”商标、第17901308号“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审计情况、经营环境照片、作品创作说明书、商标设计内涵、项目服务合同、委托设计品牌电子合同、商标设计招标信息、在先注册证、受理通知书、教学服务协议、合作园区表单、企业名片、宣传资料、代金券、会员卡图片、微信宣传内容、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图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所指事物相同,上述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显示申请商标,或非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上述在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能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