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堂FUN CARG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5263973号“车堂FUN CARGA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49号

       

      申请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统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7日对第25263973号“车堂FUN CARG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国际注册第922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中国是其领土保护国之一,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06年9月18日,该商标注册在第14类、第35类、第37类、第12类等多个类别。虽然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没有注册在第41类的服务上,但被申请商标欲注册的“筹划聚会(娱乐)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品服务的消费者必然有重合,因此,争议商标已经和我商标构成了类似或紧密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具有不良影响而不被准予注册,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面包车图形近似的商标,具有不正当竞争,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打印页;
      2、异议复审裁定书复印件;
      3、相关裁定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书法服务;筹划聚会(娱乐)”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由中文、英文及图构成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旨在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至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