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582013 -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59号 - 申请人: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820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59号

       

      申请人: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20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从事高速公路的投资、经营及管理等,申请商标源自一线员工形象,为身穿制服的卡通人物图形,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标志简介、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及相关公众评价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卡通人物图形商标,予相关公众的视觉效果与人民警察形象相近,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