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92328号“鼎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42号

       

      申请人:上海鼎亚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2328号“鼎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865380号“亚鼎YA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9015号“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行业及地域,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提起的商标注销申请已被我局核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汉字“鼎亚”经图形化设计而成,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汉字构成相同,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