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712399号“艺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38号
申请人: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2399号“艺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733700号“老艺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补充申辩理由。
经复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之情形可以主动审查,同时应听取申请人意见,故我局依职权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商标“艺人”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老艺人”,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本案申请商标“艺人”为纯汉字商标,“艺人”泛指有才华、有才艺的人。申请商标“艺人”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品质、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