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567257号“中伦农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93号
申请人: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7257号“中伦农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2003209号“中仑Sinolo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68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2843149号“中轮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68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33683561号“中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新鲜蔬菜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常兆莉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