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TI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818536号“RETI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98号

       

      申请人:乐提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8536号“RETI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极高的影响力。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86939号“RETI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83911号“RETTI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93128号“锐高REI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发音及创意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视频、合同、账单、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烤炉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ETIGO”与引证商标二“RETTIG”、引证商标三中的英文部分“REIGO”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装置;蒸汽发生设备;热风烘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散热器和对流式热空气循环加热器”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蒸汽发生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制冷设备;电力煮咖啡机;电力煮茶机;组合烤箱;面包炉;烘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设备;制冷设备;电力煮咖啡机;电力煮茶机;组合烤箱;面包炉;烘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