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126966 -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18号 - 申请人:四川富田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1269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18号

       

      申请人:四川富田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69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1389号“都市吸引City Attra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4103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5910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整体风格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三相比较,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咖啡;比萨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方便米饭”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