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7798889号“众康”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7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玄东虎
委托代理人:北京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精微纳米橡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98889号“众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7658号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5年3月6至2018年3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以下称指定商品)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指定商品,也与之并无关联,故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据此,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复印件):1、被申请人工厂外部照片及办公室前台照片;2、被申请人工厂内部照片及包装箱照片;3、商品实物图、商品外包装与产品说明书;4、合同、送货单、收据、记账凭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上,我局于2011年1月21日核准其注册。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在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中提供的证据1、2、3照片及产品说明书均为自行制作,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4显示商品为握力器,并非本案指定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