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433163号“克利安KILI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63号
申请人:佰克利安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33163号“克利安KIL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01539号“克力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16607号“Kil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387918号“奇迪乐 KI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