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1633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736号
申请人:东莞先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33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12436号“小耳朵TEA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67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04174号“联江LIAN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3251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596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含义、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尚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五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量显示器、智能手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光通讯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子记事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三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