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700750号“蚝美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500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蚝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0750号“蚝美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21223号“蚝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干贝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蚝美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蚝美”,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之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