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642238号“掌上电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50号
申请人:浙江沃尔德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2238号“掌上电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52042号“掌上 HOUSE”商标、第14570580号“掌上珠城”商标、第15975065号“掌上MBA 一切尽在把握及图”商标、第32178251号“掌上商城”商标、第13746418号“掌上机场”商标、第17319085号“掌上化学”商标、第10490321号“掌上美食及图”商标、第14327352号“掌上供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和四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掌上电工”,其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外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会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掌上电工”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作为商标来识别,整体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