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1143735号“一点科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120号
申请人:中山简单一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43735号“一点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90299号“U 一点”商标、第19189916号“一点停车”商标、第16229970号“壹点购”商标、第29841206号“一点购 WWW.51YIDIANGOU.COM”商标、第10863823号“1点”商标、第12910865号“1点”商标、第1614442号“一点通”商标、第4745487号“一点通”商标、第22758371号“一点用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八、九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箱;数字标牌;电子公告牌;可视电话;计算机网络集线器;视频显示屏;触摸屏;数字信号显示面板;电视和计算机显示器用防眩光过滤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核定使用的“数字标牌;手提电话;视屏显示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数码相机;镜(光学);电线;控制板(电);互感器;传感器;消磁器;电路板;报警器;防盗报警器;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电锁;防闯入报警器;生物指纹门锁;无线电频率控制锁;中央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数码相机;镜(光学);电线;控制板(电);互感器;传感器;消磁器;电路板;报警器;防盗报警器;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电锁;防闯入报警器;生物指纹门锁;无线电频率控制锁;中央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