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937331号“梨园春烤梨ROASTED PEA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442号
申请人:鲍一帆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7331号“梨园春烤梨ROASTED PEA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2682081号“梨园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权利状态尚未明确。申请商标与第13475622号“梨园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11155号“梨园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处于二审诉讼中,其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