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27108号“金鸿新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11号
申请人:金鸿新诚(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7108号“金鸿新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金鸿新”,与第101446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82151号“英雄文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778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73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并非不规范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诚”为不规范汉字,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