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6987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310号
申请人:深圳伟翔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问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87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03509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810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2353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331007号“HUAWEI SUPERCHAR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