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6710号“NZ NEW ZEALAND
BEEF&LAM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70号
申请人:BEEF + LAMB NEW ZEALAND LIMITED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29类第1436710号“NZ TASTE PURE NATURE NEW ZEA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具有显著特征,与新西兰国家名称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二、申请人就相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新西兰本国已获得注册,且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申请。三、申请商标是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的真实描述,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四、多个含有“NEW ZEALAND”、“BEEF”、“LAMB”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西兰商标注册证、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声明及公证件等原件或复印件证据。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时,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提出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商标经宣传与使用,已为相关消费者熟知,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其中“PURE NATURE”含义为“纯自然”,是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的真实描述,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二、多个含有“PURE NATURE”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三、申请人相同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获准注册并投入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官网截图、其他商标档案信息等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具有其他显著识别部分,整体与新西兰国名不近似,且申请商标中英文“NEW ZEALAND”表示商品来源,因此,申请商标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商标包含的英文“PURE NATURE”可译为“纯自然”,使用在肉、肉汁等全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中虽含有文字“BEEF&LAMB”,但尚无证据证明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在域外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可注册性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