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49618号“OXFORD LANDING
DF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059号
申请人:塞•史密斯父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9618号“OXFORD LANDING DF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地名“OXFORD”没有任何联系,申请商标整体含义有别于地名含义。申请人的“OXFORD LANDING”商标已在包括英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经销协议、宣传使用材料、“OXFORD LANDING”商标在国外的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XFORD LANDING DFOR及图”中的“OXFORD”译为“牛津”,“牛津”属于英国英格兰东南区,其因拥有世界著名学府和遍布各地的古迹而闻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牛津”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其获准注册的依据。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