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883726号“VEGAS WORD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830号
申请人:派蒂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3726号“VEGAS WOR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222124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NHL企业有限公司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NHL企业有限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