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蜡笔童星 LABITONGX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7420073号“蜡笔童星 LABITONGXI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0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超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恭阅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20073号“蜡笔童星 LABITONGX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34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申请人在市场上未发现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资料存在质疑。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实际使用,提供的使用证据完全符合法定使用方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络搜索“蜡笔童星”结果截图打印件;2、晋江市安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官网截图打印件;3、其他网络宣传打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如下: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5、销售发票原件;6、检验报告复印件;7、产品及包装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之间毫无关联性,且其证据的真实性存在诸多疑点,存在伪造嫌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5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0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纸巾、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文具、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绘画材料、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卫生纸、纸制洗脸巾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0月6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证据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证据5销售发票均为原件,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局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晋江市安宜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限内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5销售发票载明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将“蜡笔童星纸尿裤”商品进行了实际销售,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纸尿裤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使用。鉴于纸尿裤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 、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核准注册时我局采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纸巾、卫生纸、纸制洗脸巾商品与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纸、纸巾、卫生纸、纸制洗脸巾商品上可以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未涉及文具、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绘画材料、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 商品,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在上述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纸、纸巾、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卫生纸、纸制洗脸巾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