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603812号“派立德 PARA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52号
申请人:上海河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3812号“派立德 PARA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4253号“派力德 Pail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派立德”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派力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价格比较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