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924745号“KOIN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71号
申请人:德国克易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4745号“KOIN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15237号“库依诺 KOIN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4832号“KONNOR”商标、第7558988号“KONNOR K及图”商标、第7638030号“KOIL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上述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一异议受理通知书、金山词霸KOINOR/KONNOR的翻译结果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至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外文“KOINOR”与引证商标二的外文“KONNOR”、引证商标三的外文“KONNOR”、引证商标四的外文“KOILOR”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凳子;家具;垫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家具;沙发;餐具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或塑料梯;镀银玻璃(镜子);画框;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半身雕像;装饰珠帘;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或塑料梯;镀银玻璃(镜子);画框;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半身雕像;装饰珠帘;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