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Z NEW ZEALAND BEEF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6710号“NZ NEW ZEALAND

    BEEF&LAM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69号

       

      申请人:BEEF + LAMB NEW ZEALAND LIMITED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33类第1436710号“NZ TASTE PURE NATURE NEW ZEALAND BEEF&LAM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新西兰国家名称不构成相同或近似,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二、申请人就相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新西兰本国已获得注册,且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申请。三、多个含有“NEW ZEALAND”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西兰商标注册证、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声明及公证件等复印件证据。
      在复审程序中,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发表意见。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具有其他显著识别部分,整体与新西兰国名不近似,且申请商标中英文“NEW ZEALAND”表示商品来源,因此,申请商标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商标包含的英文“PURE NATURE”可译为“纯自然”,使用在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在域外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可注册性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