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有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585111号“生活有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42号

       

      申请人:优品生活(广州)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5111号“生活有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44252号“有品生活”商标、第4253226号“生活良品及图”商标、第24178554号“生活有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还未经过初审,引证商标二注册期已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变更证明、供应商合同与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19年1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期满一年,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生活有品”与引证商标三中文“生活有方”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的皮凉席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皮凉席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大部分未显示申请商标,上述证据难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皮凉席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皮凉席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凉席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