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208498号“安泰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78号
申请人:桂林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08498号“安泰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25198747号“安泰源ANTAIYUAN 安泰源酒 Ataraxia wet goo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已生效的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安泰源”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安泰源”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烈酒(饮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