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5630304号“百诺 BEST KNOW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2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史海忠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谷雨婴幼玩具厂
申请人因第5630304号“百诺 BEST KNOW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722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其在2015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网上百度以及淘宝、天猫、京东等网上商城对复审商标关键词的搜索,以及对社会上大小型超市的调查,均没有发现有此商标的商品,由此可以推断被申请人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已经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复审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复印件):经销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在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9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与深圳市前海卓优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智源玩具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显示的日期均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标识为复审商标,显示的商品为“婴儿护肤用品”。同时被申请人提交了其开具给上述公司的发票,显示的购销单位名称、金额、数量等信息与前述《购销合同》相吻合,可以证明前述《购销合同》确已实际履行。鉴于“婴儿护肤用品”商品属于“化妆品”商品的一种,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其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上的使用。同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水等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化妆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