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72737号“ECOT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60号
申请人:威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2737号“ECO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3251号“亚洲生态ECOTEC”商标、第3801369号“EC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复审之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烧器;加热装置;蒸汽发生设备;供水设备;燃气锅炉;锅炉(非机器部件);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热泵;暖气锅炉给水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冲洗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ECOTEC”,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淋浴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燃烧器;加热装置;蒸汽发生设备;供水设备;燃气锅炉;锅炉(非机器部件);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热泵;暖气锅炉给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