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本標準投資管理Aberdeen Standar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7040703号“安本標準投資管理Aberdeen

    Standar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55号

       

      申请人:标准人寿雇员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40703号“安本標準投資管理Aberdeen Stand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7221号商标、第1289369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69期、第1658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安本標準投資管理Aberdeen Standard及图”,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