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和 zhih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4379123号“知和 zhih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佐政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彩文
      
      申请人因第4379123号“知和 zhih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59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营业执照;3、食品经营许可证;4、发票;5、销售合同、入库单;6、店铺照片;7、产品包装。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复审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经对比查证,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1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6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蜂蜜等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6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0类茶、蜂蜜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商标授权行为,其本身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能单独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3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4、5未涉及复审商标,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必然的关联性;证据6、7系自制证据,无法显示拍摄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