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17912号“治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298号
申请人: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7912号“治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第6546532号“治未食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158020号“治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内涵,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误导相关公众。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补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治未”可理解为“治未病”,即中医学中的防病保健,将其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功能、质量等方面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