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60114号“汇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76号
申请人:山东汇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世纪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0114号“汇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1845号“汇强 HUIQ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朋娟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