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780397号“张公渡 ZHANGGONGD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72号
申请人:雪苑酒业(湖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0397号“张公渡 ZHANGGONG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96311号“春之度 ZHANGGONG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网上也未能查到“张公渡”为烈士的相关信息,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上均存在区别,两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张公渡”,根据中华英烈网查询的相关信息,张公渡为烈士,故将“张公渡”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烧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