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189498号“光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67号

       

      申请人:安得万可肿瘤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9498号“光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6918号“曦光”商标、第8699244号“曦光XI GUANG及图”商标、第19040199A号图形商标、第11723505号“TRANSTECTOR及图”商标、第1465746号“路佳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60854号“AL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部分引证商标相关材料、申请人官网截图及翻译、申请人介绍信息及部分摘译等证据(光盘、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复审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2、引证商标五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六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粒子加速器;回旋加速器;速度指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粒子加速器;回旋加速器;速度指示器”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化学仪器和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为“光曦”,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粒子加速器;回旋加速器;速度指示器”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粒子加速器;回旋加速器;速度指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