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56019号“FREE STYLE ENERG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102号
申请人:广州市顾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6019号“FREE STYLE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4924号“FREESTYLE”商标、国际注册第1172561号“FREESTYLE ACADEMY及图”商标、第25592683号“凯乐小厨 FREESTYLECHEF”商标、第33485056号“ENERGY COFFEE”商标、第34762346号“能量天食 ENER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并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标。申请商标经过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饭店;临时住宿;餐厅”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