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73036号“冰糖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273号
申请人:长春市大富农种苗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3036号“冰糖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在3105群组“新鲜甜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新鲜甜瓜”商品上的注册,故在该项商品上,商标局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冰糖子”是甜瓜的一种,将其指定使用在新鲜西瓜、动物饲料等非甜瓜商品上容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冰糖子”并非植物种子等复审商品上的通用名称,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