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昊物流 Jing hao Logis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693830号“晶昊物流 Jing hao

    Logis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11号

       

      申请人:内蒙古晶昊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3830号“晶昊物流 Jing hao Logis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鲜明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7078315号“尚颐 SHANG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360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307373号“兴宏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23661号“JInghao METALWOR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746271号“锦好 JING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使用书、作品登记证书、商标创作说明、代理协议、发票、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企业备案表、宣传册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晶昊物流 Jing hao Logistics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尚颐 SHANGYI及图”、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兴宏程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宣传”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