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117576号“DFF-WH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41号
申请人:广州纪维肖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17576号“DFF-WH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31172号“DFF WH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69916号“OFF-WH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597315号“OFF-WH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准予注册,上述异议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DFF-WHITE”与引证商标二“OFF-WHITE”、引证商标三“OFF-WHITE”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