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183701 -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34号 - 申请人:广东健源匠心食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18370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34号

       

      申请人:广东健源匠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37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20047号“红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48909号“天龙 TIAN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30356号“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61321号“味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11617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图形及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