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42448号“德仁艾元寸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82号
申请人:戴力鹏
委托代理人:宁波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2448号“德仁艾元寸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主观上没有欺骗的故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出于实际经营的目的,不具有欺骗性。经查,在先已有被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灸”,其指定使用在“艾卷;医用艾草;人用药;药枕”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0日